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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疏散


3.5.1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照料设施等)时,应按现行标准复核疏散距离要求。现有疏散楼梯(出口)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疏散距离要求的,具备增设疏散楼梯(出口)条件的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明确增设疏散楼梯(出)的建议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2  将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时,或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5.2  既有建筑改造时,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剧院、礼堂等。增加这些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地下汽车库与地上建筑共用疏散楼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地上部分增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等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共用疏散楼梯在首层设置独立出口或独立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3.5.3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符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32m的原有高层建筑设有封闭楼梯间,当在其中增设“老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增设防烟前室,改造前应通过可行性究分析复核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2  在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中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宜进行整体造。

3  既有建筑改造时,若原疏散楼梯间不涉及到需要按上面两款的要求对楼梯间的形式(括前室的形式及位置)做出改变时,原疏散楼梯间的相关设计内容都可适用原标

3.5.4  既有建筑改造时,总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及其计算方法可适用原标准。

2  对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在可行性研究中通过计算复核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造后的功能改变要求(部分功能改变将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要求发生变),不满足要求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3.5.5  当改造涉及到改变原防火分区之间的安全出 口借用情况时,除现行标准有特定明确要求不允借用的情形外, 原借用疏散宽度的,改造后不能增加原借用宽度数值;原借用疏散距离的,改造可继续适用原标准的借用逻辑。

条文修订说明

3.5.1  疏散距离是建筑消防的基本要求,改造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必须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标准对疏散距离的要求与建筑类别和使用功能、以及疏散走道的形式(袋形走道或非袋形走道)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首次明确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要求,其他不同版本标准对相同建筑类别、相同使用功能和相同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基本没有变化。

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的疏散距离要求由高到低依此为:高层建筑中的病房 24(12)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9) m,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25(20)m,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30)m,高层旅馆、展览建筑、高层教学建筑、高层医疗建筑除病房外的其他建筑30(15)m,多层医疗建筑35(20)m,多层教学建筑 35(22)m,其他高层建筑 40(20)m,其他多层建筑 40(22)m。

注:本条所列距离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公共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括号内距离为房间内任何点到疏散门的距离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3.5.2  独立安全出口和独立疏散楼梯是针对特定建筑功能的特定要求,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独立疏散楼梯困难大,可行性研究时应予充分重视。

另外有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的地面疏散不允许与地下汽车库共用,这类改造可行性研究时 也应予充分重视。

3.5.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都设有防烟楼梯间,功能变化不会对楼梯间形式产生影响。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 32m 的原有高层建筑都设有封闭楼梯间,除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外,功能变化不会对楼梯间形式产生影响。

3.5.4  除疏散楼梯间形式外,部分功能变化还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按现行标准使用人数面积指标统计,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基本为办公、旅馆客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教育培训、餐饮、歌舞娱乐游艺、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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